(2015)响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玉宏与于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宏,于金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刘玉宏,居民。被告于金万,居民。原告刘玉宏诉被告于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玉宏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人民陪审员 张兆坤二〇一六月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