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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玉宏与于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宏,于金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刘玉宏,居民。被告于金万,居民。原告刘玉宏诉被告于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玉宏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人民陪审员  张兆坤二〇一六月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