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中平诉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平,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谢中平,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梓领。委托代理人龙洪林(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平诉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谢中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中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平撤回对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依法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谢中平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