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洪林与石迎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林,石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林,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石迎东,地址扎赉特旗广厦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石迎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迎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石迎东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及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按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执行,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扎执字第7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洪林如发现被执行人石迎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