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朝霞与李红燕、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霞,李红燕,李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9号申请人:何朝霞,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申请人:李红燕,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商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李伟峰,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商人,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何朝霞因与被申请人李红燕、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红燕、李伟峰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者查封其车辆、房产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红燕、李伟峰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其房产、扣押其车辆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