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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刘祥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74号罪犯刘祥福,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小学肄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抚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祥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4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2001年10月,刘祥福提议到万良镇西北山村其前妻的妹妹李某秀家抢劫,与王福义、张立喜等人预谋后准备了两把匕首、尼龙绳等工具。10月20日,刘祥福带王福义等人到李某秀的小卖店以买东西为名进行踩点。当晚,刘祥福等人来到李某秀家附近伺机作案。次日1时许,张立喜等人蒙面手持匕首闯入李某秀家,用绳子将李某秀、常某夫妇捆绑,抢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0余元及价值5396元的手机、人参、香烟、金耳环等物品。刘祥福系主犯、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2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祥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