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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任埃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06号罪犯任埃平,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6日以(2006)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埃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6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60000已缴纳1000元,该犯家庭成员1人,家庭没有任何收入,该犯母亲身体不好,年龄已大,家庭实在贫困,确实没有能力缴完罚金。附:榆林市神木县民政局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一份)。于2007年2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任埃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任埃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埃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埃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埃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