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宏,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樟溪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樟溪北路舟宿夜江“大汉足疗”附近正欲停车时,发生与行人夏杏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谭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查获。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谭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浓度检测,其结果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谭某与夏杏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某赔偿夏杏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照片,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车辆信息,案件照片,抽血视频光盘,事件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执勤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丹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