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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群乐与阙团结、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群乐,阙团结,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74号申请执行人魏群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阙团结,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群乐与被执行人阙团结、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3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6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9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阙团结、王玉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1幢405号、406号房产,得拍卖款68万元,申请执行人魏群乐分得32146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