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兰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委托代理人王莘(周志强之妻),无职业。被执行人兰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周志强与被执行人兰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908.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90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