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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55号原告:于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