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55号原告:于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