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军、刘巧华与上海雄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75号原告周军,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巧华,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荣昌。被告上海雄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刘巧华诉被告上海雄申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刘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5元,由原告周军、刘巧华负担。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