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余涛与叶伟煌、叶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叶伟煌,叶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民初71号原告余涛。被告叶伟煌。被告叶海东。原告余涛诉被告叶伟煌、叶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伟煌、叶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涛诉称,被告叶伟煌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叶海东担保,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叶伟煌、叶海东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伟煌未作答辩。被告叶海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伟煌向原告余涛借款,经原告催收后拖欠至今,显属违约。被告叶海东系借款的担保人,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叶海东应对被告叶伟煌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伟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涛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叶海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伟煌、叶海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魁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