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复件 薛广泽与运城市凯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泽,运城市凯丰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薛广泽,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运城市凯丰有限公司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李凯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泽与被告运城市凯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广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泽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原告薛广泽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