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龙与吕育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吕育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02民初22号原告陈龙,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育才,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龙与被告吕育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宏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被告吕育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俄罗斯种菜,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50,000.00元,其已给付部分劳动报酬,剩余22,200.00元尚未还清。被告于2013年4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并答应2013年秋季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一拖再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2,200.00元及2013年4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6,403.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2013年4月5日欠款人吕育才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2,200.00元,同时主张自2013年4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82‰计算,共计6,403.32元。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辩称,是被告雇佣的原告,原告是普通的种菜工人,被告确实欠原告22,200.00元劳动报酬没有给,但是因为2013年发大水被告的买卖赔钱了,现在没有钱给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吕育才雇佣原告陈龙在俄罗斯种菜,年薪50,00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尚欠22,200.00元,并于2013年4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在俄罗斯种菜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且被告已为原告出具欠款22,200.00元的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2,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4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6,403.32元,因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育才给付原告陈龙劳动报酬22,200.00元、利息6,403.32元,合计28,60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育才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卢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