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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道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19号罪犯姚道,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姚道等3人共同退赔失主陈文质的经济损失71379元;共同退赔失主何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姚道等3人的违法所得4000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道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道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