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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1月12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