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晓健与李元胜、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健,李元胜,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江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财保5号申请人陈晓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29,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李元胜,男,身份证号:×××0719,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江区分公司,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陈晓健与被申请人李元胜、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江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元胜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晓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元胜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晓健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28号1幢xxx房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