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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曾宇与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曾宇,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06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22-3、4。负责人:沈国俊,经理。上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宇、被上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63号民事判决,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