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贾绅巍,周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财保6号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伟光。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经营人贾绅巍。被申请人贾绅巍。被申请人周天鹏。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贾绅巍、周天鹏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贾绅巍、周天鹏与本案诉讼标的额(45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共计价值60.74万元的鄂---和鄂***大众轿车各一辆、鄂----和鄂****吉奥轿车各一辆、鄂——荣威轿车一辆,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贾绅巍、周天鹏银行账户资金4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汇通建材商行、贾绅巍、周天鹏价值45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担保的鄂***大众轿车各一辆、鄂----和鄂****吉奥轿车各一辆、鄂——荣威轿车一辆。申请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