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1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央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