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临朐瑞元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瑞元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00号原告:临朐瑞元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侧西首。法定代表人:陈福虎,经理。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39号。法定代表人:王美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瑞元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