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幸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朱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幸福,朱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负责人程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幸福。原审被告朱明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