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456-3号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焰明,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兵。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资民二初字第456—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履行了义务及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H-1yj01、发动机号为13068092N54B30A的宝马小轿车1台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