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新鹏与郭宏波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鹏,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郭新鹏,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郭宏娟,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郭宏波,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郭建荣,住长春市通达路。被告郭宏军,住长春市力旺康景。本院审理原告郭新鹏诉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新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新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鹏撤回对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新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