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新鹏与郭宏波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鹏,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郭新鹏,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郭宏娟,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郭宏波,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郭建荣,住长春市通达路。被告郭宏军,住长春市力旺康景。本院审理原告郭新鹏诉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新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新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鹏撤回对被告郭宏娟、郭宏波、郭建荣、郭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新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