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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殷加军与嘉峪关旭峰矿业有限公司、周多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加军,嘉峪关旭峰矿业有限公司,周多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70号上诉人殷加军。委托代理人殷菊萍。被上诉人嘉峪关旭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登礼。被上诉人周多军。上诉人殷加军与被上诉人嘉峪关旭峰矿业有限公司、周多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殷加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加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315元,减半收取5157.5元,由上诉人殷加军承担。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