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9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朱艳辉,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晓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