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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9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朱艳辉,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晓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