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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闫立东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38号罪犯闫立东,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立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闫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闫立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闫立东于2010年5月份谎称其在大栗子铁矿白石场对面有矿井要转让,并能够办理相关手续。刘益海通过宋延祥得知此情况后信以为真,并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2010年6月10日、2010年6月13日三次同闫立东签订了铁矿井口转让协议,并支付给闫立东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闫立东的亲属与被害人刘益海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9.48元。该罪犯46岁,其哥哥闫立春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民事赔偿协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立东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