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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左都友申请执行马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都友,马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左都友,男,汉族,住三台县景福镇。被执行人马召,男,汉族,住三台县宝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召的银行存款35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