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国俭与张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俭,张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汪国俭,男,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华,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汪国俭诉被告张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