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秀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48号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富华苑A2座1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2598N。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稳凯,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建伟,男,1981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肖秀萍,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没有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