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陶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