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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施安平与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裴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安平,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裴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施安平,女,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裴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和平,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2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振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