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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梦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51号罪犯董梦志,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以被告人董梦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董梦志于2001年9月3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淄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董梦志的假释;以被告人董梦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前判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9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12日、2011年8月30日和2014年1月22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梦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梦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梦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梦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梦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