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马丁餐饮有限公司诉武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马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WE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上诉人上海马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丁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武安于2013年9月9日进入马丁公司从事服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6日,武安上班时发生伤害事故。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武安所受伤害事故为工伤。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鉴定结论书,将武安的伤情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武安于2015年3月19日向马丁公司提出于2015年3月31日离职。马丁公司在武安发生工伤时正常为武安缴纳社会保险费。武安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裁令马丁公司支付武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马丁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马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武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53元。马丁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足额支付工资,在被上诉人受伤期间,超过法定标准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和就医交通费,准予被上诉人多次病假,公司已经尽到甚至超出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律义务。况且,武安离职后立即找到工作,上诉人未对其就业产生任何影响,被上诉人身体状态完全可以回公司上班,有失诚信,故该公司无需支付武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武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劳动者离职后是否立即找到工作无涉。马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马丁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