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叶国勤与朱林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勤,朱林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655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勤被执行人朱林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2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林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林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林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林益(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03482903774#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