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2月10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农民,住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后落村委会李子坪4组。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9********。委托代理人熊会云,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吕某甲,男,1966年10月11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6********。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会云、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5月10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吕某乙、次子吕某丙,均已成年。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多,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共同生活后,常为家务事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们离婚。被告吕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从结婚到现在我没有打着她,骂过她,就是打也是她打我,都是我苦钱给她吃,盖房子是政府给4万元钱、现在还差着八、九万元的帐,这些年她没有出过一分钱在家里。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问题: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申请表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没有意见。证人赵远排的当庭证言,妹子赵某某与吕某甲结婚是我们压着的,他们婚后我知道的是吵打过三次,我一直都在劝和,他们的两个儿子也是知道的。被告吕某甲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申请表一份及证人赵远排的当庭证言,被告没有提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5月10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生育长子吕某乙,现年27岁,次子吕某丙,现年25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生活锁事偶有吵打。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吕某甲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在长达近三十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事意见分歧而偶有吵打,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只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加强沟通和理解,珍惜长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原告赵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文祥人民陪审员  谢德荣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