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郊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晓辉与程广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晓辉,程广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邢晓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原文华,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广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邢晓辉诉被告程广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为温莎王朝9号楼务工,但被告并不是原告务工工地的开发商,也不是建筑商,原告起诉被告程广现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应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芳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