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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18号罪犯宋涛,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赃退赔人民币84800元,亲属代为全部退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宋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宋涛在靖宇县濛江乡财政所负责粮食直补,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工作期间于2010年4月、12月,利用为审核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家电下乡补贴、汽车下乡补贴的职务便利,在家电下乡补贴名单中找到李继才、王相和、邓喜亮的身份信息,用该三人的身份信息虚假填报汽车下乡国家补贴资金申报表,其中利用李继才和王相和的信息填报补贴各30000元,利用邓喜亮的信息填报补贴24800元。2010年7月5日宋涛取款15000元,2010年8月10日宋涛取款70000元,宋涛用200元顶库存现金,其余84800元据为己有。本案在审理期间宋涛的亲属代为退赃84800元。宋涛利用管理家电、汽车下乡补贴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84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宋涛在侦查部门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传唤至侦查部门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全部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