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向春艳诉付正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艳,付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向春艳,女被执行人付正玉,男本院在执行向春艳诉付正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依据(2016)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被本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更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胜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质疑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