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况静伟,徐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况静伟,徐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71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王廷发,总经理。被告况静伟,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梅,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况静伟、徐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