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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梁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86号罪犯梁臣,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辽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臣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梁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该犯伙同许海亮、张利等人窜至四平站前步行街、辽源市北寿小区内、辽源市南康街“在水一方”、德惠市八道街花园社区等地,采取尾随跟踪殴打被害人等方式,四次抢劫、抢夺被害人金项链三条,共128克,手机两部,现金10300元,总价值共计37480元人民币,并造成被害人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梁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