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贺金芝、贾永萍、闫新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贺金芝,贾永萍,闫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地址: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代理人:张博,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贺金芝,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贾永萍,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闫新俊,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石市证字第6133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永萍、闫新俊、贺金芝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22599元(其中执行标的1010098元,执行费125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