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曹某。被告肖某甲。原告曹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4年4月13日生育一女肖某乙,现年11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恳请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肖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现年11周岁。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己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尚好,只是近段时间双方因家庭问题导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夫妻双方如果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互理解包容、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