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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上海徐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徐浦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97号原告:上海徐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三林镇临江村。法定代表人:郑金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徐浦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路777号行政区域划分隶属于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属于武汉市蔡甸区管辖,且该地块的土地证是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发放,该地块的房产证也是由武汉市蔡甸区房产管理局发放,故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路777号确属武汉市蔡甸区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