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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张政茂与张政茂、杨莉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张政茂,杨莉蓉,张政波,张聪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05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大厝里1号。诉讼代表人郑琦,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明岳,职员。被告张政茂,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杨莉蓉,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张政波,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张聪颖,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与被告张政茂、杨莉蓉、张政波、张聪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政茂、杨莉蓉、张政波、张聪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柯支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陈原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