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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凤春,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