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孝合、郑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孝合,郑召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473号原告:丁孝合。原告:郑召锋,五莲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孝合与被告郑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孝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孝合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丁孝合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