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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倪颖涛、李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颖涛,李天国,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颖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傅慷,张莹,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国,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应文状,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过坑垅。法定代表人:何志文。原审被告:浙江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层****室。法定代表人:倪颖涛。上诉人倪颖涛为与被上诉人李天国及原审被告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颖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上诉人倪颖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颖涛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974元,减半收取13487元,由上诉人倪颖涛负担。上诉人倪颖涛已预交2697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