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普,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谷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普,被上诉人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贝贝审判员 刘益宏审判员 刘起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指导意见函(2016)川04民终47号盐边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金谷公司建设的金谷亿锦项目,包括了1#、2#、3#商品住宅楼、4#物管中心楼和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前就金谷亿锦项目建设达成的《盐边县金谷亿锦项目承建协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悖,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应属无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要求解除《盐边县金谷亿锦项目承建协议》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本案发回重审。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