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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兆升与被申请人马智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升,马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35号申请人王兆升,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220602197301231514被申请人马智勇,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广泽商场儿童乐园经营者,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220502197602040812申请人王兆升与被申请人马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兆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智勇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及决明子沙滩铺位每月销售款予以冻结至30000.00元时止。申请人王兆升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王兆升、崔丽萍共同共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10009449号、2010009448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智勇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及决明子沙滩铺位每月销售款予以冻结至3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二、对申请人王兆升提供的所有权人为王兆升、崔丽萍共同共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10009449号、201000944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上两项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王兆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